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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入職的時候,都會和公司約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簡單的來說試用期就是一個雙選的階段,在這段時間不僅公司考核員工能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員工也同樣在觀察公司的整體環境與自己的職業規劃是否吻合。那么,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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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試用期,這是合法的嗎?
(資料圖片)
江蘇邦矩合律師事務所許蕾律師解答:
試用期可以看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相考察互相磨合的過程。通過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招聘錄用到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勞動者,為單位創造更多價值;同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能否達到自己的預期要求進行判斷。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但是,試用期不能無限延長,用人單位更不能濫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說,僅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該期限應當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而試用期沒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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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蕾律師解析:
試用期的期限,嚴格審查勞動合同,看能不能設立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嚴格審查約定的試用期是否超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試用期的合同形式,用人單位應養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習慣,不管在不在試用期內,要記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是在保護勞動者,也是在保護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通過面試決定錄用勞動者時,一個月之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確實是否要約定試用期,及其試用期的長短。如果僅僅約定試用期,就白白浪費了一次簽訂固定合同的機會。
試用期的工資報酬,完善單位的薪酬體系,查清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在當地最低工資水平之上(含)支付試用期工資達到兩個80%中的任意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