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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幫朋友無償代駕卻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主要責任應由無償代駕人承擔還是車輛所有人承擔?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并不少見,無償代駕行為是否屬于“義務幫工”也一度存在爭議。那么,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
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廣東新安律師事務所余創林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說,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運行支配權,也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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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創林律師解析:
在無償代駕糾紛中,無論是否存在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情形,因所有人對車輛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適用的范疇,車輛所有人與無償代駕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關系,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對類似無償代駕的案件處理,更應考慮裁判的社會認可度。民事法律規范本身就是社會基本道德的規范化,如何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當前民事審判充分注意的問題。民事裁判的結果,不能僅僅滿足于法律規定 ,更應全面、準確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內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取向,使案件的處理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