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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糾紛數量最大的就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發生此類糾紛后,承包人對抗的主要策略之一便是拒絕交付工程。那么,承包人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
網友咨詢:承包人以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
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李文琦律師解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交付工程。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以扣押、拒絕交付建設工程的方式對抗發包方的情況。
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對留置權的適用僅適用于動產,而建設工程屬于不動產,承包人扣留建設工程拒絕交付屬嚴重違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不予支持。并且《合同法》中對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有明確規定,承包人可以通過行使其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形式進行權利救濟。故承包人不得擅自扣押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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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師解析:
在面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時,承包人應當通過行使其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形式進行權利救濟,若已喪失行使優先權的條件或該工程屬于不宜行使優先權的對象,則應及時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絕交付建設工程,若強行為之,則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承包人在行使優先權維護自身權利,有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協議將建設工程折價。承包人、發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所建工程所有權折價轉讓給承包人,抵償發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債務,也即代物清償。這里需注意的是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預先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償時,建設工程所有權轉移給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已經確定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折價。否則就有違物權法中186條流質條款的規定。
第二種方式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建設工程進行拍賣,就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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