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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文規定,行為人實施醫療行為必須要具有“醫生執業資格”,否則便不能從事相關醫療行業。非法行醫案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這個問題看似并不復雜,實際上卻關系重大。因此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認識和深入探索,以便在今后治理違法行醫的實際工作中能夠做到公平公正,獲得卓有成效的結果。刑法具有謙抑性,并不是出現問題時首先要考量的。但是,非法從事診療活動影響巨大,必須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處置。
法妞網友咨詢:
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
(資料圖片)
馬志良律師解答: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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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志良律師補充: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我國非法行醫罪是屬于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非法行醫行為才構成犯罪。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