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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重要擔保方式之一。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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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時,抵押權能否實現?
趙東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應依照法律規定設定擔保物權,當事人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和債權人應為一致。
但是,登記的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況并不罕見,比如網絡借貸抵押中,由于投資人數量眾多,投資人作為債權人很難實現抵押權,通常的做法是把抵押權登記在平臺或者第三人名下。此外,常見的還有因抵押登記部門的特殊要求而導致登記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形,如因管理部門不許將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在自然人名下,債權人不得不尋找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而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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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律師補充: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明確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有債權才有抵押權,抵押合同作為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基于債權與抵押權不可分離的原則,債權人與抵押權人應一致。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與登記的抵押權人不一致的情況,債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法院觀點存在較大爭議。
對于相關案例進行檢索分析后可以發現,大部分法院基于債權與抵押權不可分離的原則,認為在債權人與登記的抵押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債權與抵押權實質上已經分離,因此債權人無法享有抵押權。若法院基于債權與抵押權不可分離的原則,認為債權人與登記的抵押權人已經實質分離,抵押權則自始未設立。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法院有較大的可能性基于第三方信賴利益的保護否認抵押登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