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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婚姻是屬于無效的婚姻,無效的婚姻是可以申請撤銷的,撤銷婚姻需要一定的程序,那么婚姻撤銷的程序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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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銷的程序是什么,有哪些?
(資料圖)
貴州行者律師事務所王彬律師解答:
婚姻撤銷的程序: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
(3)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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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行者律師事務所王彬律師解析: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的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依《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這主要是為了尊重受脅迫方當事人本人對其婚姻關系的意愿。因為,立法者考慮到,有些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因與對方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已經建立起一定感情,或者已經生育子女,其本人已經愿意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而不愿意解除該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硬性規定一律將該婚姻予以撤銷,顯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