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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不斷攀升,越來越多的夫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保護意識也逐步提升。尤其是在夫妻一方存在出軌、家暴等“重大過錯行為”時,相對方對財產保護的需求普遍高于正常的婚姻關系。正是由于這一意識的增強,導致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尤其是當對方出現重大過錯行為時采取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的方法來保護無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權,甚至約定將過錯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李豐律師解答:
在婚內簽署相應的財產分割協議在符合一定前提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比如夫妻任一一方在意識清醒,不受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以及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法規訂立的協議,這是一個前提條件。其次針對涉及權屬清晰的、屬于夫妻而無其他第三方存在的房屋,可以在協議內約定產權歸屬,對于存款也可以進行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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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豐律師補充: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以離婚為目的的財產分割協議系以解除人身關系為前提,故雙方未至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未生效。而夫妻財產分配協議系將本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重新作權屬分配,可將原來是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約定為雙方按份共有或約定為歸一方所有。該協議一經約定便在夫妻之間生效,無須再至房地產交易中心(以房產為例)作產權變更登記。這種約定可以是明確的書面約定,也可以以行動表示,比如雙方一起至房地產交易中心明確各自所占房產份額。
李豐律師結語:
1.協議須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署,任何一方不得強迫或者威脅對方。
2.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后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
3.只要是夫妻雙方的合法所得皆可進行約定,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可就部分財產進行約定、也可就部分財產進行約定。
4.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
5.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