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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式司法解釋已做出了規定,但適用標準是以被扶養人還是撫養人身份確定,法律規定尚不明確,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理解不一,裁判結果也大不相同。那么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是怎么規定的,賠付的標準是什么?
(資料圖)
網友咨詢:
我丈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死亡,交警責任認定書為同等責任。對方父親57歲,母親53歲,如果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賠付的標準是什么?
山東豐弘律師事務所李新家律師解答:
賠付的具體標準如下,因為是同責,對方只賠以下標準的一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一年所在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上一年所在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收入×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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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豐弘律師事務所李新家律師解析: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