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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初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以來,諸多企業遭受了沉重的打擊,陷入債務危機,甚至瀕臨倒閉。而企業在關閉之前處理好員工薪資問題不僅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的注銷,甚至可能會影響到企業法人的征信。那么資不抵債破產拿什么賠償員工,如何處理?
網友咨詢:
本人所在的是電子廠,正式員工,2016年12月31號入職的,合同2020年2月份到期,可是公司在年初就倒了,請問我應該得到什么樣的賠償?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鄭亞雄律師解答: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后,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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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鄭亞雄律師解析:
企業最終能否繼續經營,還必須受制于以下兩個條件的影響:
1、企業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企業股權、舉借新債償還舊債、債權人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延期償還等方式償還。如果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破產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企業經營被終止。
2、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企業的日常運作。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以舉借新債、吸收投資等方式籌措的現金)來維持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的話,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的經營將自行終止。
總而言之,企業無論是主動注銷自愿解散還是以破產程序結束,都需要解決員工的薪資償付問題,合法解除/終止與員工間的勞動關系。企業是選擇與員工協商或是從外部籌措資金償付員工欠薪完成公司注銷,還是選擇依靠破產后所剩之財產予以清償員工薪資最終以破產方式結束,建議企業和員工都應從自身實際情況來加以衡量及考慮后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