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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勞動者安全防護意識不強或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那么建設施工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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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
云南北啟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解答:
1、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
2、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建設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設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施工以外的原因,如施工人員打架斗毆造成人身損害,不屬于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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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北啟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解析:
工傷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
認定工傷后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可以選擇適用工傷程序或人身侵權程序,兩種程序有各自的優缺點。
工傷程序需經過勞動仲裁、訴訟等程序,周期比較長,證據較弱,勞動仲裁、訴訟中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身侵權程序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周期相對較短,實踐中勞動者本人也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及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