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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工作講究效率,許多單位會為職員配備車輛以提高辦事效率,特別是一些物流企業更是離不開車輛。那么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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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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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嘉律師事務所薛旸律師解答:
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根據這一規定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責任時,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是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
賠償后,他們可以向肇事駕駛員行使追償權,根據其內部管理制度或簽訂的合同向肇事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損失。
天津國嘉律師事務所薛旸律師普法: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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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嘉律師事務所薛旸律師解析:
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雖由單位承擔,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單位承擔,否則會給人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是公車就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也認為只要發生事故就由單位賠償。如果不分對錯全部讓單位承擔責任,由此可能削弱對單位駕駛員個人行為的法律約束力,對公務用車安全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單位在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
如果造成重大事故,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就由駕駛員自己來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單位主管人員存在指使、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主管人員也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