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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技術和經濟水平的發展,目前社會上的機動車保有量與日俱增,汽油車、柴油車、新能源車在方便人們出行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于機動車本身的質量缺陷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是與日俱增。那么機動車因質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由誰承擔?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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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因質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由誰承擔?
云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崔寓翔律師解答:
機動車因質量造成交通事故的損失,應當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
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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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崔寓翔律師解析:
在機動車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被侵權人承擔了侵權責任后,根據造成機動車缺陷的原因不同,還存在最終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這就涉及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以及生產者和銷售者向其他主體的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第3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生產者向銷售者追償的,生產者要證明產品投入流通時尚不存在缺陷,以及銷售者對于產品缺陷的產生具有過錯。銷售者向生產者追償的,銷售者要證明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也就是說,產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存在設計、制造、警示缺陷。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被侵權人往往并不清楚交通事故致其損害的原因中是否存在機動車缺陷的因素,故其索賠的對象一般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的駕駛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如果在案件審理中,機動車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機動車的駕駛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也未提出相應的抗辯,其在承擔了對被侵權人的相應賠償責任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3條、第12條以及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有權以機動車缺陷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為由另行向機動車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