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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償債務的案件中,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是訴訟中經常且必須采取的法律手段。當然首選的保全的資產是銀行存款,其次是房產、股權等,再其次是債權。那么債權保全的風險是什么,防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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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保全的風險是什么,防范包括哪些?
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劉棟律師解答:
債權保全的風險如下: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
防范措施如下:
1、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2、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
3、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4、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5、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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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劉棟律師解析: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