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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熱播的電視劇《安家》中,當事人徐某因為要買房子,決定以“假離婚”的辦法,來逃避限購政策。在現實生活中,假離婚的夫妻到最后“假戲真做”,最終變成真離婚的情況還真不少,為了婚內共同財產分配的問題吵到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
法妞網友咨詢:
假離婚變真離婚,原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還有效嗎?
(資料圖)
朱群群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55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58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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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群律師補充:
夫妻雙方因子女就學問題“假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當日又簽訂《協議書》約定一定期限內復婚,并以房屋歸屬作為條件。因此,可以證明《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因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不是以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該財產分割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應作為財產分割的參考依據。
男女雙方達成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議,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應認定該離婚協議未生效,不能作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判斷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