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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來襲,我們眾志成城抗擊病毒的同時,也應預見到當不幸降臨時該如何應對。當患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不幸去世時,對于家庭而言面臨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就是對死者生前的財產如何進行繼承。在進行繼承之前,首要的問題就是確定遺產及繼承人的范圍。
法妞網友咨詢:
新型肺炎患者不幸去世,如何確定遺產及繼承人的范圍?
(相關資料圖)
朱群群律師解答:
遺產的范圍包括被繼承人個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如個人收入、房產、著作權、專利權等財產性權利、有價證券等)、個人收益以及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和財產保險金等。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繼承人。但當繼承人存在以下情形時,將喪失繼承資格: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因疫情導致患者死亡的情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出現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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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群律師補充:
繼承人的確定取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間,若三人同時死亡,其死亡時間的確定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若并未出現同時死亡的情形,則根據每個人具體死亡的時間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并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若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有效遺囑的,則按照遺囑的意愿執行。若不存在遺囑的情況下,首先要看是否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若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若不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則根據《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因此,如果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都沒有,那么遺產就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