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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是國有的,個人只能夠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出讓,另一種是劃撥。劃撥的土地國家也可以收回的。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什么情況下會收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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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什么情況下會收回,有哪些?
北京恒理律師事務所丁玲律師解答:
劃撥土地使用權會收回的情況是: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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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理律師事務所丁玲律師解析: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后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后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后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