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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無期徒刑屬于主刑中的一種,所謂無期徒刑,就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那么無期徒刑的內容有什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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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的內容有什么,是怎樣的?
山東鼎川律師事務所陳培英律師解答:
無期徒刑的內容有:
1、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無期徒刑沒有刑期限制,需要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
2、實行勞動改造根據《刑法》第46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
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規定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禁。
3、不可能孤立地適用根據《刑法》第57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就意味著無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適用。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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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鼎川律師事務所陳培英律師解析: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