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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那么股權轉讓糾紛,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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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呢?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徐浩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糾紛公司能作為被告。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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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徐浩律師解析:
就股東轉讓糾紛,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理由,可能分為兩種:
其一,認為股權轉讓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26條及相關解釋規定的情形,應由公司住所地法管轄;其二,認為股權轉讓履行地為公司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第22條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確定管轄。
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明確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則以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作為爭議解決地;如果雙方對于管轄法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