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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并不是每筆借款都會約定利息,這些不約定利息的借款中,大多是發生在親朋、同事等熟人之間,一般是小額臨時性資金救濟,所以這些借貸大多沒有約定利息。那么借款時是否應當將利率寫入借條中,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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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是否應當將利率寫入借條中,怎么規定的?
江蘇順維律師事務所李陽律師解答:
借條中是否約定利息,由雙方協商決定。約定利息的,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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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順維律師事務所李陽律師解析:
因為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給予尊重。但是出借人逾期還款的,借款人已經構成違約,逾期后是屬于非法占用出借人的資金,因此從逾期之日起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
實務中,還應當注意的是計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問題,起算的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二是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能證明什么時間主張還款的,從該日期開始計算逾期利息,如果不能證明主張還款的時間的,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