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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則是用人單位出于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而對員工離職后做出的就業限制,這就需要利益平衡: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和勞動者的就業、擇業權。那么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能有多久,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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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能有多久,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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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仰景律師事務所閻慶律師解答: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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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仰景律師事務所閻慶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金額,但在審判實務中并不一定是違約金約定多少法院就判多少。
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可能因勞動者的競業行為遭受侵害進而造成利益損失,違約金則是對可能產生的損失進行填補。勞動者存在違反競業限制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一般是有約定從約定。
若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合理,且與勞動者工資收入及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差距不大時,法院一般會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支持合法有效的違約金數額。
同時,基于公平合理之原則,若違約金約定過高,不利于雙方利益平衡,法院則會從勞動者的崗位職務、工作年限、工資水平、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行為持續的時間及情節、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等因素酌情調整。
競業限制合同只能適用于居于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限制”條款是無效的。雖然競業限制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但并不意味著這個約定的時限可以隨心所欲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