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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一些離了婚的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決定離婚后老死不相往來,并因為看不慣一方的各種那個不良嗜好和行為,而希望中止對孩子的探望權,那么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是哪些,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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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是哪些,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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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李虹谷律師解答:
探望權的的條件有: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于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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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李虹谷律師解析:
現代親權設立的目的遠非家長對子女的控制權,而是以子女利益為最優考慮,保護未成年子女成長是其最重要目的。此探視權的本位主體應當是未成年子女而非享有探視權的父母,所以該項制度應確立子女利益保護中心主義原則,才能最大限度地根據立法原意推進法律實施。
換言之,法律所保護的離異父母的探視權,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成長為基礎,任何危害未成年子女成長的事由都可構成探視權行使的阻卻。在權利位階上,首先是未成年人,其次是基于血緣的父母,最后才是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