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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相信有很多人都知道承諾撤回是什么?就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為,它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那么合同法規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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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承諾撤回的條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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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答:
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于或同時于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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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同心達律師事務所張家波律師解析: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