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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監工方在工程的施工時,對工程進行全程監督。如果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需要立即判斷嚴重性。對于需要返工的,需要交由承包方處理,此時承包方會與發包方聯系,處理工程質量責任認定事宜。那么什么情況下由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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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由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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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袁柏林律師解答:
由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情形有:
1、發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設計文件、勘察數據、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資料;
2、發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肢解發包建設工程;
4、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專業分包。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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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袁柏林律師解析:
《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此,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建筑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也就是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外,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3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無論建筑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對于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還是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這是《建筑法》第60條第1款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基本強制性要求,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