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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殺人要負刑事責任,可能會坐牢,但是去坐牢了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很多人以為負了刑事責任就不用承擔民事賠償了,其實不是,受害人及其家屬仍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主張民事賠償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有何區別?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蔣興明律師解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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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補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