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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問題是刑法理論中最重要、最復雜的問題之一。正如日本學者西田典之教授所言,共犯論是刑法中的“黑暗之章”。
法妞網友咨詢:
從犯包括哪兩類共同犯罪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蔣興明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提到從犯,其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而言,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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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補充: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打探和傳遞有利于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