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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是構成共犯的兩個必要條件。所謂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共同實施犯罪,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實質是各共同犯罪人就實施某一種或某幾種犯罪所形成的“犯罪合意”。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認定“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蔣興明律師解答:
一是各個共同犯罪人自己實施某一種或某幾種犯罪的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間的意思聯絡,即各共同犯罪人以某種方式表明其愿意參加某一種或某幾種犯罪。正是通過意思聯絡,使得各共犯個人的犯罪故意結合為一個整體,從而形成共犯之間的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刑法理論上,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將共同犯罪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所謂“事前”,就是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所謂“通謀”,是指為犯罪而同謀共議。具體而言,是指各共犯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間就準備實施的犯罪予以溝通、謀劃和準備,如邀約同伙,決定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方式,對參與犯罪的人員進行分工,謀劃犯罪后逃避處罰的對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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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補充:
在共同犯罪中,無論是事前有無通謀,共犯之間的意思聯絡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就無法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意思聯絡是相互的和雙向的,即在認識因素上,各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犯罪,而且認識到其他共犯也在與其一起實施犯罪,同時,還都認識到他們共同的犯罪行為會引起的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正如所謂的“知己知彼”。
在意志因素上,都決意參與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共同的犯罪行為引起某種犯罪后果。如果行為人僅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犯罪,而沒有認識到其他犯罪人在配合其實施該犯罪,或者行 為人雖然認識到他人在實施犯罪,但自己卻未以其行為或語言向其他犯罪人表明自己決意參與該犯罪,那么,二者之間就因缺乏意思聯絡而未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