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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須對該責任主體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承擔全部強制性法律責任,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簡言之,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那么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是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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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是哪些責任?
山東鼎杰律師事務所侯婷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股東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時,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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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鼎杰律師事務所侯婷律師解析:
在起訴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將一人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需注意的是,在闡述該項訴訟請求時,其訴訟理由需明確載明“因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若債權人需證明一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產生混同,應當對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因此,對于一人公司的股東來講,切記不要和公司混用賬戶,應當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劃清公司支付與股東支付的界限,嚴格劃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
連帶責任可因約定產生,也可因法律直接規定產生。比如:自愿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因委托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