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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征收時,必須先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才能對房屋進行拆遷,而拆除房屋的前提必須與被拆遷人簽署拆遷補償協議,那么補償協議能采用口頭的形式嗎,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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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能采用口頭的形式嗎,算數嗎?
上海市大明律師事務所吳丹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表現形式。補償協議是否能夠采用口頭形式要結合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就征收補償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如果房屋征收雙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能夠協議的,應當訂立書面的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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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明律師事務所吳丹律師解析:
實踐中,不少拆遷戶會遇到征收方明明口頭承諾過,但卻難以證明的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等。就證明口頭承諾而言,最簡單、有效的證據形式就是視聽資料,譬如錄音錄像等。
訂立口頭協議一定要注重保存證據并要格外注意以下幾點:
1、保存好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以證明該證據來源的真實性。
2、視聽資料應當完整,即從收集證據之后不能對該視聽資料進行刪減調整和修改。
3、錄音證據中要明確談話人的身份,證明征收方確實對補償安置作出過承諾。
雖然目前我國沒有明文規定拆遷補償協議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但由于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涉及的金額巨大,所以拆遷戶簽訂補償協議最好以書面形式簽訂,口頭協議最好拒絕,若要簽訂口頭協議也一定要在簽署之前確認協議內容的公平性、保存好證據,如遇復雜情況建議及時聯系專業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