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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是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對房屋交易事宜的初步確認,是雙方之間對于確定購房,保證購房的一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商品房認購書中的陷阱包括哪些,有什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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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中的陷阱包括哪些,有什么注意事項?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孫志軍律師解答: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陷阱:
1、對預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沒有將對買受人的重要承諾寫入該協議。
2、開發商往往注明了買受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均已“閱悉”。
3、開發商往往還會規定,因購房者原因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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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孫志軍律師解析:
簽訂認購書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更應該認清開發商的資質和樓盤的品質。對于樓盤,除了購房者自己的了解和調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證與無證的區別相信大家也很清楚,有了預售證,簽訂認購書的信心便又增加了一分。開發商無證銷售的行為雖然不影響認購書的效力,但還是對開發商的資質問題有一定的影響。而且購買沒有預售證的房子,即使簽了合同,也無法辦理網簽、過戶,更無法獲得不動產證。
合同類性質文書的簽訂都是為了對雙方有一個約定,以及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方法確定。認購書也不例外,在認購書中除了要交代清楚自己的關注點之外,比如商品信息,交易詳情或者資金往來等內容,更要約定清楚風險處理方法,對雙方進行約束,減免出現損失時的風險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