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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那么離婚協議中都有哪些無效的條款,離婚協議無效的條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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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都有哪些無效的條款,離婚協議無效的條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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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胡燕艷律師解答: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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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胡燕艷律師解析:
關于結婚權(婚姻自由權)、生育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利,是我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不受他人干涉和非法剝奪。
離婚協議書與一般的買賣、借款協議并不能等同而論,雖然名稱上面都顯示為“協議書”,但離婚協議當中處理的事務涉及到夫妻雙方的人身權利,此部分權利是不能通過雙方約定變更或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