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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具體都有什么,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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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具體都有什么,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資料圖】
四川中奧律師事務所信欣欣律師解答: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所以其效力要等待有權人承認才能生效。
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以下四種: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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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奧律師事務所信欣欣律師解析:
主要特性: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