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隨著市場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的提高,格式條款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不管在電子商務領域,還是在傳統商業貿易中,都有各種各樣的格式條款。那么需要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嗎,格式條款需要解釋嗎?
網友咨詢:
【資料圖】
需要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嗎,格式條款需要解釋嗎?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趙通律師解答: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趙通律師解析:
格式條款和格式合同的區分:
格式條款是一種標準化、定型化的合同條款,具有合同條款的一般特征,在我國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以及《海商法》中均有相關規定。然而,各項規定的表述存在區別,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采用“格式合同”的表述,將格式合同與“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并列立法。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格式條款是格式合同的組成部分,格式合同是格式條款的集合。但是,這種機械的解釋將會導致適用上的困境。換而言之,這種將消費者與賣家訂立的合同解釋為格式合同將會導致消費者受保護的范圍大大縮小,而權利受損的范圍大大增加,尤其是在格式條款廣泛地存在于一般合同中的情形下。因此,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上來看,出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此處的“格式合同”應當被解釋為“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