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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近親屬委托后,首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陳哲律師解答:
律師會見當事人有以下目的:確認委托關系,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通過與當事人的見面,進一步了解案件的情況,通過溝通和交流,為依法辯護做準備;表明律師已經開始工作,鞏固與委托人的關系。
在會見當事人問題上,可能會遇到很多風險與禁忌,律師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心理準備。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一定要帶齊以下必備工作標配:印臺、文具、委托書(3份以上)等,否則,不僅需要多次會見來完成本該初次會見完成的工作,而且讓家屬感覺律師專業水平值得商榷。律師一定要精準打擊,節約出有限時間的時間來,高效辦案,精深研究案件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審查起訴后)、法規及判例等,全力辯護。倘若把過多的時間花費在路途及重復工作上,豈不可惜、可悲、可憐……追憶似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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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律師補充: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鑒于此,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從事上述行為的。
不能使用自己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定,直接后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材料的后果出現,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