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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各類股權糾紛成為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的關鍵因素,股權糾紛中最為常見的一般為股權轉讓糾紛。那么股東之間的糾紛應提起什么之訴,股東之間提起的訴訟是什么?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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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的糾紛應提起什么之訴,股東之間提起的訴訟是什么?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張琳律師解答:
股東之間糾紛根據糾紛原因應當提出下列不同的訴訟:
1、因出資引發的糾紛應提出未按約定出資的違約之訴。
2、因股權轉讓是否有效引發的糾紛應提起股權轉讓無效確認之訴及返還之訴。
3、因股權轉讓款引發的糾紛應提起股權轉讓時轉讓款給付之訴。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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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張琳律師解析: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