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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讓與擔保的旨趣在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股權與擔保人的其他責任財產相分離,最大程度地減少乃至消除債務不履行的法律風險,其所具有的增信功能及穩定融資秩序的裨益顯而易見。那么擔保人對轉讓后的股權有擔保責任嗎,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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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對轉讓后的股權有擔保責任嗎,怎么規定的?
(資料圖)
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李國華律師解答:
如果債務轉讓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轉讓后擔保人不再承擔責任;保證人同意了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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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所李國華律師解析: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