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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應當互敬互愛,互相扶持,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或者一方與他人同居的現象大量存在,從而導致給無過錯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最后致使兩人以離婚而收場。那么無過錯方離婚請求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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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離婚請求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怎么賠償?
北京市凱銳律師事務所周桃生律師解答: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應當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離婚過錯方造成受害方的實際財產損失,過錯方應當全部予以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據此,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精神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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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凱銳律師事務所周桃生律師解析: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在離婚訴訟中一審期間提出,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對婚姻當事人中所有的過錯都一律進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至于哪些行為屬于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由于每個人感知能力和千差萬別,對是非評價也會迥然不同,故應由法律來統一規范,從而有一個直觀的、統一的衡量尺度。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其不僅要求侵權方的侵權過錯,還要求被侵權的配偶一方須無過錯,只有無過錯的一方才有資格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