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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保障合同簽訂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憑證,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合同方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又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情況下是會造成違約。那么無法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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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能否解除合同?
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時應路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此,對于無法履行的合同,守約方只有滿足上述五種情形之一時才可以行使解除權,合同才可以解除。(《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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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時應路律師解析:
合同解除的情形:
1、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3、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4、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