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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所引發的糾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該糾紛屬于第四級案由,是一個典型的給付之訴。
法妞網友咨詢: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處理流程是什么?
【資料圖】
戴新進律師解答: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可選擇通過民事或行政兩種途徑進行救濟,其中:民事救濟途徑以《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為依據,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也是通常做法。
而行政救濟途徑則以《勞動法》第八十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為依據,勞動者有權要求勞動保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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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新進律師補充: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解釋二”),其中第三條規定了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中存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即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按照字面意思,本條款的適用需要符合兩個法律要件:其一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其二雙方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法律效果是: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依據本條款提起訴訟的優點在于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上雙方皆已明確,勞動者可不經勞動仲裁程序,徑直提起訴訟,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勞動者訟累,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司法成本。而缺點在于縮小了勞動者訴訟請求的范圍,法院審理將僅圍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已經明確的拖欠款項展開,理由在于如果勞動者的請求范圍超出雙方確認部分,則視為雙方還存在其他勞動關系爭議,超出了本條款的適用范圍,該糾紛將又回到前述的兩種救濟途徑,即先確定雙方勞動關系,再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結合上述觀點,對勞動者擬依據本條款所提訴訟應作如下訴前準備:
第一、持有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合法憑證,如工資欠條等,且金額明確。
第二、訴訟請求僅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爭議,如要求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
第三、需要準備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