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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屬于股東的私人財產,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處置。但為了確保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股份公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公司股權轉讓有什么限制或禁止性規定,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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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有什么限制或禁止性規定,怎么規定的?
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時文杰律師解答:
1、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3、股份公司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5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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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時文杰律師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章程雖然不能作出股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條件之外另行設定特定條件的,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屬于有效約定。如果股權轉讓合同違反該約定,將導致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章程為股權轉讓設定公司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特定條件,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法領域的適用,是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尊重與保護。比如,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在公司股東之間的轉讓作出合理的限制,可以在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確定相應的購買比例。
另外,公司章程僅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并非禁止股權的轉讓,因此也并不違背股權自由轉讓的公司法基本原則。
《公司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因此,股權的自由轉讓是《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權的轉讓,禁止股權轉讓的公司章程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公司章程雖然沒有禁止股權轉讓,但是對股權轉讓的限制造成了股權轉讓在實質上成為不可能,比如,公司章程約定,股權的轉讓應經其他所有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可以拒絕購買。這樣的公司章程約定亦屬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