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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那么,侵占財物后賣出構成詐騙嗎,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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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侵占財物后賣出構成詐騙嗎,如何定罪處罰?
匡積滿律師解答: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說,應從財物與行為人的關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而非機械地僅就字面意思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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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積滿律師補充:
不是詐騙,民事糾紛可以訴訟解決。
侵占財物后賣出不構成詐騙,侵占財物所犯的是侵占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