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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經濟下行加之新冠疫情的影響,眾多企業深陷債務危機泥潭,為及時有效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眾多債權人或債務危機企業通過破產制度的“三駕馬車”-重整、清算與和解,或注入新鮮血液為企業紓困,讓其涅槃重生,那么破產和解提出有時間限制嗎,破產和解提出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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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提出有時間限制嗎,破產和解提出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云南君晟律師事務所鄒劍云律師解答: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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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君晟律師事務所鄒劍云律師解析:
適用破產和解的前提必須是企業已經具備了我國法律所要求達到的破產條件(資不抵債);債務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是啟用和解程序的第一步,與此同時申請人需同時向法院遞交破產和解協議(草案);第二步為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對其所持的債權做出一些能為自身所接受的妥協和讓步,在會議上與債務人達成符合多數意見的破產和解協議;制度主要體現了自主性強,成本低,耗時短,使債權利益最大化的特征。
破產和解過程中清償債務與債務妥協相結合,以此給予企業重生的機會;保護債權人與維持債務人資產利益相結合,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來尋找滿足雙方利益的平衡點;該制度又有別于人們所熟知的民事和解,它具有一定的司法干預性,不僅靠債權債務雙方通過意思自治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