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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雖然是一項重要的交易活動,但由于房地產市場的波動和政策的變化,實踐中房屋買賣違約的情況也常常發生,買方或賣方都有可能出現違約。那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什么樣的,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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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什么樣的,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寧夏信用律師事務所徐玉貞律師解答: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即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
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損失,此等違約責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歸于消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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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信用律師事務所徐玉貞律師解析:
違約金可以由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但約定不能違法,數額不能明顯不合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違約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違約程度不嚴重,另一方馬上要求高額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很難得到支持。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可考慮參照“滯納金”等條款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上看,合同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如果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定金責任,但是二者不可以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