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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那么如何認定保證合同的成立,保證合同的成立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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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保證合同的成立,保證合同的成立怎么認定?
北京中聞(南寧)律師事務所黃琳律師解答:
保證合同自保證人和債權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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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聞(南寧)律師事務所黃琳律師解析: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法律”系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規”系指國務院頒布的法規。
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合同屬于辦理批準、登記方生效的合同: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的抵押合同;以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押合同等。
除了批準、登記可以成為某些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之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或者權利憑證等為生效要件,只有符合該要件的條件下合同才生效,如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權利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