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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顧名思義,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中規定的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那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么,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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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么,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哪些行使方式?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李軍學律師解答: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履行合同的義務。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之提出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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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李軍學律師解析: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边@一抗辯權可以理解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下,從保護自身權益的角度出發,應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切不可先履行合同義務。即作為合同當事人,在沒有其他手段控制自身法律風險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來對抗對方的先履行請求,避免使自身在合同履行中處于被動地位,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的權益。
但是,在合同制定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的將合同履行的先后順序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將合同履行的方式、先后順序嚴格“程序”化,盡量避免對合同的履行方式、先后順序等不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