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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產生以社會的出現為前提。《辭海》中對社會的定義是:“由人所形成的集合體。如果沒有社會的出現,亦無社會關系,則亦無法律關系。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合同也是從人、物之間不同的關系進行分類的。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填補無名合同的漏洞?
石江超律師解答:
在約定勞動及工作給付時,常常簽訂一些無名合同。這類無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與雇傭合同、承攬合同常常無法完全一一對應。合同法也未明確該類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可以說委托合同是最基礎的勞動及工作給付類合同,而雇傭合同、承攬合同等不僅僅具備委托合同的特征,還具有各類不同法律關系的特有特征,才被法律分別規定,以保護特殊的法律關系。因此,此類無名合同應依據《合同法》總論及委托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若約定之權利義務符合特定合同之規定,應依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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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師補充:
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合同自由原則,法律規定各種有名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目的并不是要求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都必須符合合同法分則規定而不允許有改變,而是出于兩個目的,一是為民事主體提供一個合同模式和交易平臺,降低交易費用,減少談判時間,以加快經濟流轉,二是在當事人的約定符合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情況時,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后果,以便民事主體在簽約之初即能清楚預見法律后果。但是,合同法并不排斥當事人在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以外另外約定其他性質的合同。這種商事主體在談判中出于各自商業利益所進行的博弈結果,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石江超律師結語:
在合同糾紛中,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應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內容確定其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