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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一般的民商事合同,都有約定違約金一說,受約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而離婚協議書有違約金一說嗎?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嗎?
石江超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不屬于民事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商事合同,只要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且該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攤、子女撫養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后,為了保證相關約定的履行,選擇制定違約條款來約束雙方,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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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師補充:
在簽訂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時,我們通常會約定違約情形和違約金,而在離婚協議中該種約定比較少見,但是我們認為可以作出相關約定。但過高的違約金則有違公平原則,因此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在民事領域中,“法無禁止皆自由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并無任何禁止離婚協議中適用違約金的規定,故可以適用違約金。意思自治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劉某和喻某在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上約定違約金,并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受欺詐或者受脅迫等情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約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石江超律師結語:
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賠償條款,但要注意:約定的事項不能與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