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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一般是指在合同中規定特殊的條件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夠成立。那么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怎么認定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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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怎么認定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
廣東圳寶律師事務所王金輝律師解答:
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的認定是:
1.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未完全清償;
2.債權人能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一般是主債務履行屆滿時;
3.保證期間是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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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圳寶律師事務所王金輝律師解析: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① 條件是合同的附款。條件是合同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協定的,但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② 條件是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時并不當然的具有效力,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③ 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為內容的附款。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但不一定會發生。而如果確定會發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期間設立的宗旨是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如果沒有保證期間對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加以限制,那么債權人可能怠于行使權利,使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利益喪失,保證人不僅會長期受到保證債務的困擾,而且保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的追償權也可能得不到保證。
如此勢必會阻礙保證制度作用的發揮,最終影響到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因此,保證期間的意義十分重大,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會因保證期間的通過而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法》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分別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的免責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