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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懊{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法妞網友咨詢:
怎么界定這個事實法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法妞律師解答: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是對欺詐所作的準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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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律師解析:
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
(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應聘的勞動者并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
(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威脅是指當事人以將要發(fā)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一方迫使另一方處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脅迫的狀態(tài)而簽訂勞動合同,威脅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