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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但這種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性的言論自由,正確地講,是相對性的。比如某某惹惱了我,我要要在我的QQ空間里發文損毀他的聲譽。那么,用QQ報復誹謗能夠成為犯罪嗎?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用QQ報復誹謗能夠成為犯罪嗎?
張從弟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該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上述兩個法條,明確界定了誣告罪和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及二者之間的區別。構成誣告罪,必須是因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實;而誹謗罪,則是行為人以各種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這幾種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處,需要注意區分誹謗罪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區別,一般民事名譽侵權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對輕微,還不足以構成犯罪。誹謗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并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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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從弟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由此,用QQ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從弟律師結語: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流行的當下,應當做一個文明的網絡人,不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或犯罪行為,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