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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
楊學春律師解答:
自首也可以叫做主動投案自首,這屬于我國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在刑事審判中,對自首的認定是很重要的。一旦確定屬于主動投案自首的,就可以對犯罪分子從寬進行處理。
法律之所以設定自首主要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便于追訴犯罪,同時也是為了把真誠認罪悔罪的犯罪行為人與不思悔改、心存僥幸的犯罪行為人區(qū)分開來,在量刑上形成不同的梯度。
自首,作為法定的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其對犯罪行為人的量刑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并不是說主動到案的都會構成自首,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司法實務中,有部分犯罪行為人雖是主動投案,但到案后含糊其詞、推卸責任,只交代旁枝末節(jié),核心犯罪事實卻只字未提,又或者為了掩蓋A重罪,故意將案情描繪成B輕罪以混淆司法機關的視線等,這些情形均不能構成自首。
楊學春律師補充: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此,我想大家都會注意到一點,即在此司法解釋中,對于如實供述的釋義為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而非全部犯罪事實。因而,緊接著最高院后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標準做了具體規(guī)定,即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